福建泉州林先生在女兒婷婷一周歲生日時,特地雇了一家知名影樓的攝影師到家中為女兒拍攝周歲紀念照和全家福。照片拍攝完畢后,影樓方面表示無法將底片免費給林先生一家,需要花錢購買。林先生一家認為購買底片花費太大,決定只留原本套餐中贈送的底片。同時,林先生再三要求影樓不得保留底片用作他圖,影樓方面承諾絕不會將底片外泄或做其他用途。
相片洗出后,由于拍攝效果非常好,影樓違反約定將婷婷的相片制作成掛歷出售。新年將至,掛歷銷售狀況火爆,影樓獲利頗豐。林先生的朋友在購買掛歷時發(fā)現了婷婷的照片,將此事告訴了林先生。林先生得知后與影樓交涉,希望能夠停止掛歷出售,并且將獲得的利潤進行合理的分配。影樓方面認為制作掛歷的行為與林先生無關,不愿意停售掛歷并作出相應的補償。雙方協(xié)商未果,提至泉州仲裁委。
林先生認為,雙方在拍攝過程中已經約定好不將底片用作他圖,影樓私自將婷婷的照片制成掛歷前也未征得林先生一家的同意,已構成違約,必須作出相應的賠償。影樓方面認為,林先生并未付款購買底片,已經放棄了底片所有權,影樓可以自行處理底片。泉州仲裁委經過調查后認為,影樓已經與林先生約定好不將底片外泄或做他用,之后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出售掛歷所得的利潤屬于不當得利,必須給林先生相應的補償。
最后,在仲裁委的調解下,影樓答應停止銷售用婷婷照片制成的掛歷,并且將除制作成本等費用外所得的利潤歸還林先生一家。
案件點評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根據該條規(guī)定,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包括:(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2)一方有受損失;(3)取得財產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4)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管理費用后,應該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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