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溫女士在新羅區(qū)一婚紗店預訂了一組價值3999元的婚紗照,雙方約定消費者需要付全款3999元作為定金。后來,由于溫女士婚期延誤無法拍照,溫女士欲解除合同。經營者稱解除合同定金不退,只能繼續(xù)拍婚紗照,雙方協(xié)商未果,于是,溫女士請工作人員幫忙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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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又依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經工作人員調解,經營者將全款的百分之二十,即800元作為定金并予以扣除,以抵消消費者違約給經營者帶來的損失,返還消費者其余的3199元。
案例點評:在本案例中,消費者溫女士在預定婚紗照時,由于其個人原因造成了合同的違約,看起來似乎無權要求經營者返還定金,但是,依據《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因此,消費者要求退還定金時,經營者應返還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