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屈原管理區(qū)人民法院審結這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2007年3月1日起,原告蔣某某就在被告某攝影店工作,法定代表人為張某華,該攝影店自2018年開始拖欠蔣某某工資共計20037元,期間,張某華經常以工資周轉困難為由,拖延發(fā)放工資。2019年9月,該攝影店更改法定代表人為張某某,并對該影樓進行更名。為了追索勞動報酬,蔣某某將該影樓訴至法院。
該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付出勞動依法享有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可以要求支付價款或報酬。本案中,蔣某某與某攝影店形成勞動合同關系,蔣某某在某攝影店工作期間有按時足額獲得工資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某攝影店拖欠蔣某某工資20037元,有攝影店負責人張某華簽字欠條確認,張某華應當承擔支付工資責任。雖某攝影店進行了更名和更換了法定代表人,但原權利和義務應由更名后的攝影店承繼,在起訴之后,更名后的攝影店已向蔣某某支付7614.06元應予抵扣,還需支付蔣某某工資12422.94元,故該院判決某攝影店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蔣某某支付勞動報酬12422.94元;張某華對上述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