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已成立,判定還需過程
吳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處處長)
侯謝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前應該取得他人許可,侯謝所購買光盤中的權利說明,并不能清楚地表明購買者可以對光盤中攝影作品進行任意使用。即使光盤制作者從原作者處購買了光盤中所有作品的版權,但人身性權利是不可以轉移的。侯謝在參評時應該說明其素材作品的原作者,因此,侯謝創(chuàng)作的作品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
投稿者和大展組委會之間的關系是一個合同關系,雙方的關系應該由合同法來調整,組委會只能按照征稿啟事來約束雙方的行為。這也是一種游戲規(guī)則,組委會沒有權利也沒有必要來認定他人作品是否侵權。
素材來源合法與否必須分清
李東濤(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
第一,關于攝影作品的弱保護性。無論是《伯爾尼公約》還是現在的《著作權法》,對攝影作品都是給予弱保護的。這是因為作品的完成必須借助機器。由此產生很多問題,特別是數碼相機廣泛使用以后,如何確認作者,如何判定侵權,成為審判的難點。
第二,關于二次創(chuàng)作。著作權法規(guī)定,基于評論介紹的目的,適當引用他人作品進行創(chuàng)作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何為適當引用?從長期的司法實踐看,關鍵是二次創(chuàng)作的創(chuàng)意是否能夠獨立于原作的創(chuàng)意。而且,原創(chuàng)的內容不應構成二次創(chuàng)作的主要部分,否則將存在侵權問題。
第三,關于商業(yè)目的。參加全國影展評選,沒有商業(yè)目的就不存在侵權問題,這是不對的。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正版市場,比如讀者到圖書館借小說,對小說的市場銷售影響很小,不侵權,但如圖書館把小說內容放到網上就會侵權,因為小說因此很難賣了。同樣,此次金質收藏作品對原作的市場銷售影響很大。這里還應注意,評委會沒有責任,過錯在作者沒有事先聲明。
未經原作者許可即加以改編、不加說明即參評構成侵權
閻軍(北京吳欒趙閻律師事務所律師)
侯謝的作品雖然和原作品不同,但鏡相翻轉不構成創(chuàng)作,不能成為新作品。鳥照片的擺布屬表達新主題,具有一定獨創(chuàng)性,這種思路和表現手法與原作有明顯差別。
就改編作品來說,他絕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果只是在家里嘗試性地改編,沒有問題,但如果把作品拿出來參賽或發(fā)表,等于是在行使演繹作品的著作權,這種行為,就一定要征得被改編作品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有兩點需要厘清:第一,是否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改編作品。侯謝顯然是直接從圖庫拿取圖片,沒有征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第二,在參評時是否對作品采用他人素材進行了說明。從目前掌握情況看,他并沒有說明。因此給評委和公眾的感覺是這幅作品的整個畫面都是他個人創(chuàng)作。這恰恰符合“剽竊”的基本定義,即把他人作品據為己有。
需要聲明的是,我不是說這幅新作品剽竊,而是說他把原素材照片不加說明地作為自己的作品主體部分參評,這個過程是“剽竊”,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
個人認為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是肯定成立的。需要討論的是,組委會能否做這樣的決定,能否有判定是否剽竊、是否侵權的職能?個人認為這是法院和版權局才具備的權力。組委會做出處理需要有一定的依據。侯謝本人承認了使用別人作品,也主動申請撤銷獎項。應該說撤銷沒有問題,而關于組委會能否認定剽竊或侵權值得商榷。